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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天养与何德辉、钟耀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天养,何德辉,钟耀新,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格顶转运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监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天养,住广东省仁化县。委托代理人:曾彦杰,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德辉,住广东省仁化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钟耀新,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格顶转运站,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法定代表人:孙博。再审申请人韩天养因与被申请人何德辉、钟耀新、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原公司)、中核韶关锦原铀业有限公司格顶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立案复查,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韩天养提交的新证据《补充协议》,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对。《补充协议》上载明:1、租赁土地改建货场租期15年;2、同意转租、合作;3、甲方影响负责赔偿。甲方代表处加盖有格顶转运站公章,乙方代表处有韩天养签字并按手印。上述《补充协议》的内容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需进一步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综上,韩天养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丁海湖审判员  李洪堂审判员  黄湘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