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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张某某,女,1969年9��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李冬云审 判 员  袁宗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亮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