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孝南执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腊云与仙桃致诚农贸有限公司、许昌茂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腊云,仙桃致诚农贸有限公司,许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孝南执字第00377-2号申请执行人李腊云。被执行人仙桃致诚农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昌茂,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昌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仙桃致诚农贸有限公司(原仙桃致诚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沟二村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216.83㎡,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2)第3585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对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仙桃致诚农贸有限公司(原仙桃致诚工贸有限公司)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沟二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仙国用(2012)第358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肖育芬审判员 刘海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国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