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盟与李峰健康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盟,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马盟,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峰,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盟诉被告李峰健康权一案中,原告马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盟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