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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盟与李峰健康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盟,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马盟,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峰,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盟诉被告李峰健康权一案中,原告马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盟负担。审判员  王维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