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601号原告向某某,女,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务农。被告代某,男,生于1967年12月5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向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