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永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章仁海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催字第2号申请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法定代表人:章仁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万敏,该公司职工。申请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1030005123861892,出票日期2014年11月28日,出票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瓯北支行,收款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申请人余姚市巨鑫塑料鞋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益群审判员  尤景东审判员  周太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道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