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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454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杨某某,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