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加开与田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加开,田恒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刘加开,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田恒军,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加开诉被告田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加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恒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加开诉称:2012年1月20日经乔国布见证,田恒军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当年12月30日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田恒军不但不偿还借款,还经常躲着我。我要求田恒军偿还我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6000元,合计26000元。田恒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田恒军与乔国布、刘加开均系朋友关系,田恒军因为建板材厂缺乏资金向刘加开借款20000元。2012年1月20日田恒军给刘加开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该20000元欠款于当年的12月30日付清,乔国布在欠条上签字证明。后来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田恒军一直没有偿还。上述事实,有刘加开的陈述、欠条、证人乔国布的证言、本县刘集镇邵桥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的保护。田恒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加开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事实清楚,田恒军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偿还欠款。田恒军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侵犯了刘加开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刘加开要求田恒军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恒军偿还原告刘加开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田恒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光辉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继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