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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头民一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280-1号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宁,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疆天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640001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刘征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E栋3单元802室房屋及担保人王江涛中国建设银行100000元存款��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建筑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刘征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28号百信钻石苑E栋3单元802室房屋;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王江涛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经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