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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秀红等与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红,宋述申,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李秀红,女,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宋述申,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任秀粉,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健鹏,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信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红、原告宋述申与被告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红、原告宋述申于2015年4月10日以已与被告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红、原告宋述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红、原告宋述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李秀红、原告宋述申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董永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书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