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童尤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尤开,潘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童尤开,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行人:潘剑辉,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尤开与被执行人潘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57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57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剑辉在外务工,无法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敦胜审 判 员 丁邦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