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方良坤与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良坤,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方良坤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汝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劳仲裁字(2014)28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7640元(其中执行款本金116000元,执行费16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帅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