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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诉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志清与XXX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清,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诉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赵志清,男,汉族,1976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赵志清因与被申请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XXX均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或者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总额500万元,并提供翟海涛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地权包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赵志清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XXX的利益,提供担保的房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XXX均坐落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的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地权证亳字第××号房产或者其他财产,财产保全总额500万元;二、查封翟海涛均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的房地权包字第××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XXX预交。XXX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怀 峰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周腊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