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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三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574号原告王伟东,居民。被告王雪峰,滨州学院职工。原告王伟东与被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伟东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