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三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伟东与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东,王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三初字第574号原告王伟东,居民。被告王雪峰,滨州学院职工。原告王伟东与被告王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伟东负担。审 判 长 申春艳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