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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季倩怡与陆雪达、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季倩怡。被告陆雪达。被告钟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倩怡诉被告陆雪达、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倩怡撤回对被告陆雪达、钟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季倩怡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