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季倩怡与陆雪达、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季倩怡。被告陆雪达。被告钟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倩怡诉被告陆雪达、钟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倩怡撤回对被告陆雪达、钟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人民币1770元,由原告季倩怡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