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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执行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陈建平与赖旺盛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平,赖旺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赖旺盛,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陈建平与被执行人赖旺盛债权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8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旺盛下落不明,且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赖旺盛的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协助部门,发现被执行人赖旺盛名下位于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街道闽西南商贸城D5-226号房产已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已申请执行),法院正在组织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名下一部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等待拍卖被执行人抵押物(房产)的结果及寻找保全物被执行人车辆,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被抵押的房子拍卖后有剩余款项或保全车辆有下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