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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鼎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吴某某,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武某某某,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安江省州富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经中介介绍前往越南,与被告相识,后其与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一同进入中国,并于2013年10月15日在中国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三个余月后,于2014年2月5日离开原告住处,从此原、被告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由于原告未充分了解便与被告结婚,双方语言不通,难以正常交流,婚后��同生活时间短暂,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诉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武某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原、被告护照及婚姻状况证书,证实原、被告身份情况及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前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福鼎市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婚后仅与原告共同生活三个余月后,即于2014年2月5日离开原告住处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因被告武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原告和被告护照、婚姻状况证书、结婚证、福鼎市某村村委会证明均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做如下认定: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前往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被告认识,原、被告于2013年9月24日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10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民政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2014年2月5日离开原告住处,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三个余月即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7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依法登记结婚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原、被告短暂认识后草率结婚,该涉外婚姻基础薄弱,婚后由于语言障碍、异国文化习俗差异,被告在与原告仅共同生活三个余月,即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武某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武某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陈秋媚代理审判员郑秋卉人民陪审员郑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谢英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