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方伟军与王亚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伟军,王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申请执行人方伟军。被执行人王亚平。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执民初字第2019号方伟军诉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亚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方伟军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现因申请人自愿申请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01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