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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胡亚杰与焦秀莲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亚杰,焦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050号申请执行人胡亚杰。被执行人焦秀莲。胡亚杰诉焦秀莲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确认:一、被告焦秀莲于2015年3月29日前协助胡亚杰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过户至原告胡亚杰名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胡亚杰承担;被告焦秀莲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日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原告胡亚杰。焦秀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胡亚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过户至胡亚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