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小金与苏家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金,苏家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760号原告:王小金,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苏家德(曾用名:苏一),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金与被告苏家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金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苏家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王小金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