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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商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筑丰和成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筑丰和成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祥云路49-1号2楼。法定代表人韦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正霞,江苏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宏俊,江苏扬州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上海筑丰和成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楼908室。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智潜,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江苏筑丰计算机系统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筑丰和成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扬邗商初字第0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玮审 判 员  桑育春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西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