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059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594.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双得利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行人山东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