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赵翀申请执行李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翀,李彦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赵翀,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彦君,男,汉族。本院受理赵翀申请执行李彦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白民三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1000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明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淼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