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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451号原告: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徐亚洲。委托代理人:陈霞,系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敏红。被告: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云英。原告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诚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历士公司)、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安历士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安历士公司供应订制的螺杆、分胶头、炮筒、法兰射嘴等配件。从2013年7月18日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截至2014年7月10日共欠货款金额171200元。2014年9月10日,被告海湾公司发出公告,承诺被告安历士公司拖欠各供应商的货款全部由其负责分三期支付。但此后被告海湾公司未履行付款承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请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71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因对担保物进行评估而产生的3000元评估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久诚公司对其陈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订货合约及电子邮件截图各7份;2.送货单8张;3.对账单6份;4.增值税发票6张;5.延期付款的通知书;6.公告;7.评估费用发票复印件3张。被告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递交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7日期间,安历士公司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先后向久诚公司发出了7份订货合约,要求久诚公司为其定作螺杆、分胶头、炮筒、法兰射嘴等货品。该7份订货合约载明了定作货品的制作要求,并载明付款期限为月结后60天。收到上述订货合约后,久诚公司自备材料按约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定作,并分别于2013年的7月18日、8月29日、10月8日、12月10日,以及2014年的1月20日、4月28日、6月4日、7月10日将定作物交付到安历士公司。以上交付的货物价款共计171200元,分别由安历士公司的员工艾成志、宋艳容、王海艳在8张送货单上签名并加盖安历士公司收货章确认。此外,安历士公司收货后还分别于2013年的8月13日、11月12日,及2014年的1月14日、2月21日、9月4日、7月16日、8月18日在7份对账单上签章确认久诚公司所交付的上述货品及价款金额。以上171200元加工款,安历士公司一直拖欠未付。2014年9月10日,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就安历士公司尚欠各供应商的债务与各债权人(包括久诚公司)进行了协商,并制作了一份《公告》。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就安历士公司在该《公告》中向各债权人承诺:原安历士公司欠各供应商的货款全部由海湾公司负责支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对于各供应商的货款,海湾公司定于2014年的9月26日、10月26日和11月26日各支付总额的30%、30%和40%。该《公告》加盖了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的公章。尔后,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还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各供应商(包括久诚公司)发送了该《公告》。此后,海湾公司未按该《公告》履行付款义务,故久诚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并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久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其因对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产生了评估费3000元。该款项已由相关评估机构向久诚公司收取并出具了发票。本院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安历士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久诚公司发出的7份订货合约,久诚公司收件后予以接受,双方之间形成了定作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安历士公司尚欠久诚公司该7份订货合约项下的加工款171200元,有送货单、对账单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安历士公司收货后未按订货合约的约定付清加工款给久诚公司,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于安历士公司的上述欠款债务,海湾公司在《公告》中自愿向久诚公司承诺承担清偿责任,该承诺构成了债务承担,故海湾公司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久诚公司诉请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清偿加工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久诚公司因本案诉讼保全担保物的评估而产生的3000元评估费用,不属于安历士公司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久诚公司诉请该项费用的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安历士公司、海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712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欠款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4元,诉讼保全费1376元,合计56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久诚塑胶机械有限公司负担98元,被告中山市安历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海湾国际有限公司负担5578元(该款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贺铁斌审判员  邓树青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宇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