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东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某某,王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东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树市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刑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许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于2014年12月24日23时许,在榆树市工农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因车费问题与出租车司机发生口角后,向停在附近警车内的警察潘某某、马某某求助,因出租车驶离现场,东某某、王某某遂对两名警察进行殴打,华昌派出所接警之后赶到现场,在将东某某、王某某带上车时,二人拒不配合并殴打华昌派出所民警王某乙、修某某、刘某某及协警陈某某。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2014年12月25日2时许,榆树市公安局华昌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向刑侦大队报案称其与同事修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到辖区工农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出警时,被东某某和王某某二人殴打,后刑侦大队将二人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讯问,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告破。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25日决定对东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一案立案侦查。2.榆树市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照片证实,大岭派出所民警潘某某和马某某头部和手部因殴打致伤的照片。3.大岭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证实,大岭派出所民警潘某某在去工农大街与健康路交汇处接协警马某某准备去公安局一同处理所里案件时,被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酒后无故殴打。4.榆树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马某某系大岭派出所协警、潘某某系大岭派出所民警、王某乙、刘某某、修某某系华昌派出所民警,陈某某系华昌派出所协勤人员。5.榆树公安局刑侦大队证实,王某乙、修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身上无明显外伤,故没有做伤害程度鉴定,情况属实。6.户籍证明证实,东某某、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及二人在辖区内无前科劣迹。(二)视听资料东某某、王某某妨害公务现场的录像,由侦查员调取复制并制作成光盘入卷。(三)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23时许,我接到单位领导电话说我们辖区有人到榆树市公安局闹事,让我和马某某去处理。我开着警车打着警灯往公安局走,走到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时,我在路边停着等马某某,这时有一男子踢了我车一脚并敲我车的车玻璃还骂我:操你妈的,你下来。我开开车门要下车时,那名男子就走了,我就关上车门等马某某,等了能有一分钟,马某某来了就上车,我刚要开车走,那名男子就跑过来用拳头砸车的前挡风玻璃并骂我:操你妈的,你下车。然后走到主驾驶的车门处把车门打开就往外拽我,我说我是警察,请你冷静。我刚说完,这个男子就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我说:我是警察,你有事说事,不要打人。这个男子继续打我,我往后退,并用手推他,这时又有一女子也过来打我挠我的脸部,我同时马某某这时也下了车说你又什么事你说,不要打人。这个女子说操你妈的,你们警察怎么不管那出租车呢,出租车把我的电话抢走了。那个男子又朝我同事去了,开始用拳头打马某某的脸部,我过去拉着这个男子,这时那名女子又过来继续打我的头部,然后那名男子走到道边拿起一把拖布朝我们打来,打我的头部和背部,打马某某的头部和腿部。我俩就往后退,那个男的就把拖布扔在道边了。在退的过程中我打电话报警了,在报警的过程中这两个人继续往前冲,马某某挡在我前面让我报警,这两人就撕拽马某某的衣服并用脚踹,我打完电话用手机录像,那名女子看我录像就奔我扑来并骂我操你妈的,你录我干什么,同时抢我的手机并拽我衣服挠我的脸部,同时那名男子又搂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地,然后马某某过来拽那个男的,那名女子又冲过来一脚把马某某踹倒在地,后来我们都站起来了,一会华昌派出所的警察来了,警察下车在了解情况的时候,那名男子上来一脚踹在我的裆部,把我踹到在地,那个女的也上来用手打我的脸部,华昌派出所警察就上来制止这两个人,但是这个男的就开始打华昌派出所的警察,我们在往车上带男的时,那男的不上车,用脚踹警察,用拳头打警察,在我们制止男的时,那个女的也上来打警察,也是用脚踢,这样大约持续了有10分钟多,才将这两个人制止住,后来女的被派出所警察控制住了,并被带到华昌派出所。我的右手有多处擦伤都出血了,脸部有一处挠伤。我不知道马某某有什么外伤,天黑我也没看清,我们下车的时候就说是警察了,并且我当时开的是警车,警车山的警灯还亮着呢,我在路上没看见有人打仗,或出租车司机抢女的手机,等华昌派出所民警到了后,这两个人还是连打在骂我们,华昌派出所民警到了后,这两个人不但打我们两个,还打华昌派出所民警,女的就是上去挠,用脚踹,男的就是轮拳头和用脚踢,当时好几个民警都让这个男的踢了。华昌派出所民警到了后,这两个人打人和骂人持续了十分钟左右。当时路上没有人,后来华昌派出所警察去了,有几台出租车看热闹,都陆续的走了。我的伤现在没有事了,我不要求做伤检了。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4日23时许,我单位领导让我和潘某某去榆树市公安局处理一起案子。潘某某开车走到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时在那等我,我刚上车就有一男子砸我们警车的前挡风玻璃还骂道:操你妈的,下车来。然后走到主驾驶的车门就往外拽潘某某,把潘某某拽出车后,潘某某说我是警察。潘某某刚说完,这个男子就打潘某某,潘某某往后退,这时又有一个女子也过来打潘某某,我这时也下了车说你有什么事你说事。这个女的说操你妈的,刚才有个出租车把我电话抢走了。那个男子又朝我过来,开始用拳头打我的脸部,潘某某过来拉着那个男子,这时那名女子又过去打潘某某,然后那名男子不知道从哪里拿来一把拖布朝我们打来,打到我俩的背部和腿部。我俩就往后退,在退的过程中那个男的把拖布扔了,潘某某在这个时候打电话报警了。在打电话的过程中这两个人继续往前冲,我就挡在潘某某前面让潘某某报警,这两人就撕拽我的衣服,并用脚踹我,潘某某打完电话就用手机录像,那名女子看潘某某录像就奔潘某某扑去并骂潘某某操你妈的,你还录像。同时去抢潘某某的手机并挠潘某某的脸部。同时那名男子上前又搂住潘某某的脖子把潘某某摁倒在地,然后我过去拽那个男的,那名女子又冲过去在我后面一脚把我踹到在地,然后我们都站起来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警察下来问这两个人是哪的人的时候,那名男子上去用脚踹在潘某某的裆部,潘某某被踹倒在地,那个女的也上来用手打潘某某的脸部两下,来的警察就上前制止这两个人,但是这两个人依然打人骂人,过了挺长时间警察才把这两个人带到华昌派出所。我的脸部肿了,右手手腕有一处挠伤并出血了。潘某某的脸部有一处挠伤,右手手背出血了。我们下车的时候表明身份了,潘某某下车就说我们是警察,但是我们开着警车还打着警灯。因为我们大岭派出所有打架的,后来有个人到榆树市公安局闹事,我们所长王大军让我和潘某某出警,这样我和潘某某去出警。警察来了之后,就把这两个人带走,这两人不配合警察,那个男的用拳头抡用脚踢来的警察,那个女的就是挠和用脚踹警察。当时有几个看热闹的,我都不认识。我的伤现在没有事了,我不要求做伤检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是榆树市公安局华昌派出所警长,我来报案我在出警时被打了。2014年12月24日晚我在单位值班,25日零时市局指挥中心派警,说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有人被打,我和值班民警修某某、刘某某、协警陈某某驱车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看见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女的在工农大街与健康路交汇的十字路口附近大吵大骂,旁边还有一辆警车和两名男的(后来知道是大岭派出所的警察不知道叫啥)我就下车向这两名民警询问怎么回事,正当我询问的时候,大喊大骂的那个男的冲上来对着那名年轻民警肚子上踹一脚,当时就把这个民警踹倒在地上起不来了,我与修某某、刘某某、协警陈某某赶紧表明身份上去制止,那名男子不听劝阻并挣脱束缚冲向那两名警察,我们将这名男子拦住往车上带,这名男子踹我右腿部一脚(裤子上有印记),修某某、刘某某、陈某某,我们四个就带这个男子上车,带到右侧后门时,他一脚蹬住车底砍,双手扳住车门子拒不上车,和他同来那个女的也上来在后面对我们连拽带用脚踢我们几个,我反身去控制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拽着我的脖领子前后怼,这名男子又从车旁挣脱,说什么也不肯上警车,和我们斯巴,长达十多分钟,我就给市指挥中心打电话要求支援,后来男的被我们强行带上车,女的也被我控制在地上,后来市局特巡大队民警赶到后帮助我们将这一男一女强行带到华昌派出所。我出警时开着制式警车并打着警灯,民警修某某,刘某某、协警陈某某均穿戴制式警服。那个男的踹了我身上好几脚,那个女的拽我脖领子怼我,还踢我。这名男的先是踹了那名我们询问的年轻民警胸口一脚,之后上去约束他的民警都被他怼或者踹了。当时我看见那名年轻民警手指关节处都破皮流血了,身上有脚印。我没有明显外伤,现在腿部疼痛。这一男一女没有持有工具。他们都喝酒了。我不知道这一男一女为啥打这名年轻民警。当时那一男一女知道我们是警察,因为我们开着警车,打着警灯,着警服去的。当时现场就喝酒的一男一女,和大岭派出所的两个人,我们去了四个人,没有其他人在场。我们没有打人。我们出警时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2.被害人修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我在所里值班,在25日零时许,警长王某乙接到市局指挥中心电话,说在我辖区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有人被打,警长王某乙立即带领我和民警刘某某、协警陈某某驱车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看见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女的在工农大街与健康路交汇的十字路口附近大吵大骂,旁边停着一辆开着警灯的警用轿车还有两名男子(后来知道是大岭派出所的警察不知道叫啥),我和警长王某乙、民警刘某某、协警陈某某下车向这两名民警询问怎么回事,两名民警中较年轻的一位说他被这一男一女给打了,正在我们询问的时候,大喊大骂的那个男的冷不防冲上来,对着那名年轻民警前胸就是一脚,我与警长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赶紧上去制止,那名男子不听劝阻并挣脱束缚冲向那两名警察,我和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强行将这名男子控制住,往车上带,这名男子对我和王某乙、刘某某、陈某某连踢带踹,都踹到我们身上了,旁边那个女的也上来对我们连踢带踹,警长王某乙控制住那个女的,那个女的也拽着王某乙的脖领子前后怼,那名男子说什么也不肯上警车,我们强行将这名男子推到警车的后排座位,这名男子又从另一侧钻了出去,谁靠近就踹谁就打谁,我们询问的那两名警察也过来帮忙,就这样才将这名男子推进警车里,然后特巡警的警察过来了,我们一起将这一男一女强行带回华昌派出所。出警时王某乙警长开着制式警车并打着警灯,我们都穿戴制式警服。那个男的踹了我胸口一脚,那个女的踢了我腿好几脚。这名男的先是踹了那名年轻民警胸口一脚,之后上去约束他的民警都被他怼或者踹了。那个女的拽王某乙脖领子了,还踢王某乙了。当时我看见那名年轻民警手指关节处都破皮流血了,身上有脚印。我就胸口疼。这一男一女没有持有工具。他们都喝酒了,身上酒味很大。当时那一男一女知道我们是警察,因为我们开着警车,打着警灯,着警服去的。当时现场就喝酒的一男一女,和大岭派出所的两个人,我们去了四个人,没有其他人在场。我们没有打人。我们出警时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我在所里值班,在25日零时许,警长王某乙接到市局指挥中心电话,说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有人被打,叫我们出警,警长王某乙立即带领我和修某某、协警陈某某驱车到现场,到达现场后看见一个男的抱着一个女的在红路灯交汇处谩骂,现场停着一辆开着警灯的警用轿车,下边站着两名男子(后来知道是大岭派出所的),我们先向这对男女表明身份,并一直劝说这两人,让他们冷静,这一男一女当时情绪非常激动,还未了解情况时,这男的上去就朝大岭派出所一名警察踹过去,踹在大岭派出所民警的腹部将这名警察踹倒,之后王某乙、修某某、我和陈某某就拉住男的往警车上送,遭到这男子的拳打脚踢,女的当时也上来打骂我们民警,当我们将这名男子带到警车后排座椅,男子又从另一边警车车门往外挤,并不停的踢打我们,后来特巡大队来了,我们一起将这对男女强行带至华昌派出所。当时男的先是朝大岭派出所民警踹了一脚,之后我们拽着这名男子并将他往警车上送,男子强烈反抗,一脚踹在修某某的胸口上,用拳头打靠近他的修某某,我、陈某某和两名大岭派出所民警,还拒绝上警车,用脚踢踹身边的民警,女的在旁边一直对我们民警拳打脚踢,阻止我们将男的往警车上带,之后王某乙将女的拉开,修某某、我、陈某某和两名大岭派出所民警才将男子拉至警车内,之后王某乙与后赶来的特巡大队也将女子拉上特巡警车带到华昌派出所。男的踹我左腿上一脚,我没有外伤,当时那一男一女知道我们是警察,因为我们开着警车,着警服去的。我们出警时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12月25日零时许,当时是警长王某乙接的电话,指挥中心派警称榆树市工农大街和健康路交汇处有人打架,当时警长王某乙,修某某、刘某某和我出的警,我们衣着制式警服,开制式的警车打着警灯,到达现场后看见一一男一女朝两名大岭派出所民警大吵大骂,旁边停着一辆开着警灯的警用轿车,我们下车后先向这对男女表明身份,王某乙正要上去询问对方怎么回事的时候,那名骂警察的男子冲到大岭派出所警察前面冷不防的对着其中一人的腹部就是一脚,那名年轻警察被踹到在地,王某乙、修某某、刘某某和我赶紧拉住踹人男子往警车上送,我们当时遭到该男子的拳打脚踢,我被这名男子踹了好几脚,骂人女子当时在后面不停的扯、拽我们民警的衣服,我们在大岭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将该名男子推进警车后排座椅,男子又从另一边警车车门往外挤,并不停的踢打拉我,我的额头也磕在了车门框上,冬季执勤警服左侧腋下被扯坏,之后特巡民警赶到,在特巡大队配合下将旁边的女子也控制进了一台警车里,我们将这对男女带到华昌派出所。当时男的先是朝大岭派出所民警踹了一脚,之后我们就拽着这名男子并将他往警车上送,男子强烈反抗,一脚踹在修某某的胸口上,用拳头打靠近他的我、修某某、刘某某、王某乙和大岭派出所的民警,还拒绝上警车,用脚踢踹我们,女的在旁边一直对我们拳打脚踢,阻止我们将男的往警车上带,之后王某乙将女的拉开。我们出警时也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我腿被踢了好几脚,身上挨了几脚,脑袋磕在车门上,冬季执勤服也被撕坏了。我腿疼,胳膊疼。(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东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我和我的朋友王某某在市医院附近喝的酒,我俩每人喝了四两白酒,几点开始喝的酒记不清了,喝完酒我俩打车从市医院到老客运站,下车后出租车司机向我要8元,我给他5元,出租车司机不干,我和出租车司机吵吵起来了。我看见有个警车,我就找警察去了,警察不管,我又回去找出租车,我看见出租车已经开走了,这时警察下来了,我心里就来气了,我就踹警察一脚,警察倒没倒地记不清了,不一会又来了一帮警察,他们带我上车,我拒绝上车,华昌派出所警察带我上车时我连踢带踹的把华昌派出所的警察也打了。打谁打哪都记不清了,后来警察把我和王某某一起拽上警车,并把我们拉到派出所,我就能想起这些事。我就打了一名警察,我踹了警察一脚。踹在警察的小腿上了。我敲警车司机位置的车窗户,指着出租车和里面的警察说:黑钱,别的说啥记不清了,警察没吱声也没有下车,我就回出租车那了。黑钱是说出租车多收我钱,出租车和警车的具体位置我记不清了,我们打的出租车在路右侧停着,警车在路的左侧停着,在我们前面,而且车头对着我们出租车,距离也就10米左右。我忘了是否拿拖布打警察了。后来的警察到现场后我没有打他们,我和他们撕巴了。后来的警察他们开着警车,穿着警服。我骂先前警车内没穿警服的警察了。警察踹我了,不知道是谁踹的。王某某没有打警察。也没有和警察撕巴。我先打了一名警察,后来华昌派出所警察来了,我连踢带踹的也打华昌派出所警察了。我用拳脚打了先期的警察,后来华昌派出所警察来的时候,我连踢带踹的也打华昌派出所的警察了。打谁打哪都记不清了。我喝酒喝多了,警察是否打我我记不清了。我不清楚王某某是否打警察了,我自己光顾和警察撕巴了,她打没打我不知道。我先打了一个警察,还有好几个华昌派出所的警察。王某某也跟开始我打的警车里的警察撕巴来着,咋撕巴的我没注意,后来又来几个警察带我们上车,她也跟警察撕巴来着,咋撕巴的我也记不清了。因为我当时喝酒喝多了。后期前来支援的警察着装了,都穿的是警服,也跟我们说他们是警察了。我知道他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我记不清我有什么东西忘在出租车上了。王某某跟我说她手机在出租车上呢。我不能确定,是她跟我说的,我下车时没注意她手机是否在出租车上。我现在后悔了,是我喝酒喝多了造成的。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4日晚上我和我的朋友东某某一起喝的酒,还有两个人,那两个人是我的网友,不知道他们叫什么,喝酒地点在冷二烧烤店,我喝了三两左右的白酒,东某某也喝了三两左右白酒,我们喝完酒就上1981酒吧了,当时不知道几点,到1981酒吧我喝了一瓶啤酒,他们喝多少我不记得了,在1981酒吧出来的时候也不知是几点,我那两个网友直接走了,我和东某某打车,我和司机说到福安六合,车走了不远,他们因为打车价钱的事吵吵起来了,司机也停车了,我们就和司机理论,我们正好看见道的左侧有台警车停着,东某某就去找警察了,我继续和出租车司机吵吵,警察没有下车,东某某回来了,我就下车了,东某某和我说什么不记得了,我和东某某又去找警察去了,我到警察跟前和警察说我们打车,我电话丢了,警察没管,我回头出租车司机开车跑了,之后我就生气了,我和东某某我俩和警察撕巴起来了,那名警察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又来了一帮警察,我向警察要说法,警察就把我带手铐并把我拽进警车拉到派出所。我没打警察,就是和警察撕巴了的。我怎么和警察撕巴的不记得了。我没有用手挠警察,先期警察手上的伤和脸上的伤是不是我打的我记不清了,我没看见东某某打警察,他拿拖布杆子了,打没打到人没看见,后来被我抢下来了。后来的警察开着警车,穿着警服。我没有骂警察,警察打我了,不知道是谁打的。我朋友东某某前期跟一辆警车里的两个警察吵吵和动手打警察的时候,我开始的时候拉着来的,后来因为我当时喝酒喝多了也上去跟警察撕巴,挠警察来的,至于咋撕巴咋挠的,撕巴哪个警察,挠哪个警察了我都记不清了,后期他们又叫来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他们往车里带东某某的时候,东某某不上车,我在后面撕巴警察来的,至于咋撕巴的,我记不清了。东某某前期用手拍打警车的车玻璃,把警察叫下车后,他先跟警察撕巴到一起了,我就拉着,拉着的过程中,东某某不知从哪里拿了一个拖布,用拖布打警察来的,打几下子我记不清了,都打在警察身上了。如果有证据证明我对后来的警察撕扯,并用手抓住警察的脖领子前后怼我没有啥解释的,我当时喝酒喝多了。前期的人从警车下来的,警车还打着警灯,车里的人肯定是警察。后期来的警察着装了,都穿着警服。东某某拍打警车是求助,出租车司机多要钱了,我还有东西拉在出租车上了,是一部白色中兴直板智能手机,我能确定丢在出租车上了。前警车里的其中一名警察要录像,我不让他录来着,我和警察撕巴的时候不小心给警察挠了。后来的警察他们抓我的时候我也撕巴了的,怎么撕巴的我记不清了。东某某手里的拖布具体哪拿的我不知道,可能是在道上捡的。后来的华昌派出所的警察来的时候都着装了,开着警车来的,说啥我不记得了。他们是在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有证人证实我对华昌派出所的警察拳打脚踢,打警察了,我没啥可解释的,我当时喝酒喝多了,我记不清我干什么了。上述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对部分证人证言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没有异议。经过法庭调查,综合全案情节及证据分析,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的相关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东某某、王某某容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但王某某属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东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洪光代理审判员 翟晓蒙人民陪审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全艳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