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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甲。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发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1日相识并恋爱,2005年7月20登记结婚,2006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加之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又有赌博恶习并长常常夜不归宿,且屡教不改。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孙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诉称我有家庭暴力等不是事实,孩子由原告父母接送我也每个月支付1500元费用,对家庭和孩子我是负了责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甲于2003年9月1日相识并恋爱,2005年7月20登记结婚,2006年1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孙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原告张某某遂于2014年5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顺庆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了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改善,原告张某某遂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了如前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发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