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6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黄诚霖、季江之等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诚霖,季江之,万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6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181号。法定代表人张山明,行长。被执行人黄诚霖。被执行人季江之。被执行人万志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诚霖、季江之、万志剑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60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怀瑛执 行 员 楼贤中执 行 员 黄剑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