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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何坤如、何美娴、何某某、曾雪英与林富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坤如,何美娴,何某某,曾雪英,林富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何坤如,男,汉族。原告:何美娴,女,汉族。原告:何某某,女,汉族。原告曾雪英,女,汉族。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芙新、梁运发,均系惠州市惠城区大湖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一被告:林富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朋程,系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楼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第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18号小区帝景国际商务中心惠州凯宾斯基酒店2-25单元2-2508房。负责人:曾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锦光,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坤如、何美娴、何某某、曾雪英诉被告林富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英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英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晔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立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