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洪家大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管理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素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委托代理人蔡辉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出庭,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团结大道26号。法定代表人李元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蓉,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庭外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浙江鑫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小华审 判 员  黄 明人民陪审员  雷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