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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任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任彩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819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6298291-5。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奇。被告任彩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任彩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彩琴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任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