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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交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基唐与陈连转与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转,陈基唐,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527号原告陈连转。委托代理人卢巧仕,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基唐。被告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负责人李涛,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谷志方,河南晟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转与被告陈基唐、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转撤回对被告陈基唐、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连转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基唐、周口市顺祥汽贸运输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转撤回对被告陈基唐起诉。审 判 长  蔡小龙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勋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