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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俞菊玲与金昂瑛、朱伟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菊玲,金昂瑛,朱伟勤,朱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979号原告:俞菊玲。委托代理人:厉方平。委托代理人:朱新民。被告:金昂瑛。被告:朱伟勤。被告:朱金花。原告俞菊玲诉被告金昂瑛、朱伟勤、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菊玲的委托代理人厉方平,被告金昂瑛、朱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伟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菊玲诉称:要求第一、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要求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金昂瑛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是赌博欠原告的钱。且当时叫第三被告担保的时候说好是担保一年的,现在已经过了担保期限,第三被告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曾经有钱的时候想还给原告,但是原告说没有关系。被告朱金花辩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是赌博欠的钱,口头说好的利息是3分利,利息已经付了两三年了,当时说好的担保期限是一年,双方都是同意的。被告朱伟勤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金昂瑛、朱伟勤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15日,被告金昂瑛向原告俞菊玲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俞菊玲借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由被告朱金花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确认。嗣后,被告分文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昂瑛辩称,本案债务系赌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金花辩称,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一年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伟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昂瑛、朱伟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俞菊玲借款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朱金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金昂瑛、朱伟勤、朱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05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