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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亚与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林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榕民终字第9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0号楼。法定代表人张云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钊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亚,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2月,原告林亚进入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3D场景,基本薪资(含各种补贴)为税前人民币5000元/月;合同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2014年6月29日,原、被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14年6月13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工资结算至2014年6月13日共计9716.38元,其中2014年4月工资为4074.19元,5月工资为4161.44元,6月工资为1480.75元;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劳动关系相关事宜,不再存在任何纠纷,原告就劳动关系解除以及社保、工资和其他经济补偿等事宜不得再向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工资条,确认9716.38元为扣除公积金、个税、医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之后的实发工资金额。另查,被告未支付原告2014年4月至6月的工资。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未付工资的金额。原告主张应按约定的税前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确认未付工资金额,被告则认为未付工资金额在双方解除协议已确认为9716.38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及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9716.38元之外的金额,属于应由被告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相关费用,不属于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实发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原告主张的9716.38元之外的部分工资,属于补缴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故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付的工资9716.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亚2014年4月至6月的工资9716.38元;二、驳回原告林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原告预交10元),由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已经于2014年6月倒闭、停止营业,无力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林亚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当事人在本案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一审案卷移送至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为取得劳动报酬所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旨在确认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判决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2014年4月至6月的工资9716.38元符合本案事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福州卓越无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袁文伟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灵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