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立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田广明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广明,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07号申请人:田广明,居民。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国,经理住所地:平邑县温水镇南林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及厂房、地上附属物予以保全5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平国用(2010)**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康和畜牧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地上附属物。三、查封申请人田广明提供的担保人郭凤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2011字第××。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