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尤玉明、刘秀芳与泰州万众房地产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尤玉明,刘秀芳,泰州万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尤玉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秀芳。委托代理人:尤玉明,刘秀芳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州万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渔婆南路58号603室。法定代表人:杨德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春霞,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钰,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尤玉明、刘秀芳因与被申请人泰州万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尤玉明、刘秀芳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本案楼高十八层,候梯厅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按7.7.2的规定,候梯厅深度≥1.8m,进户门在候梯厅中央开启,明显存在障碍。2、GB50045-95(2005)第5.3.1规定电梯井应独立设置。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8.1第3款规定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设置,原审判决对此解释错误。4、在受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候梯厅合用要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6.3.3.2和电梯防火规范GBJ16第7.4.3的要求。二、原判决及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26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0261号案)和(2014)泰中民四终字第023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0236号案)不属于一案二审。0261号案申请人主张的是候梯厅布置缺陷,导致环境噪音干扰、套外分摊面积不足的诉讼请求,是主张个人纠纷,即公摊面积、噪音纠纷,对此案不请求再审。0236号案提起的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由,是因永久性对通行妨碍,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消除隐患公共利益的事实请求。因此,两案不是同一事由,不属于一事二理的情形。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万众公司答辩称:申请人在2012年起诉过关于电梯位置设计存在缺陷问题,经过一、二审没有得到支持。2013年申请人又起诉,当时的诉讼请求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其请求和理由,仍然是电梯设计位置问题,我方认为属于一事二理,应当予以驳回起诉。申请再审中引用的一些规定,仍然是围绕电梯的设计。我方请求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尤玉明、刘秀芳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理涉。尤玉明、刘秀芳引用一些设计规范来证明0261号案对相关事实的认定错误。但本案是针对0236号案是否存在符合法定提起再审情形进行审查,0261号案是否存在错误并不能引起对0236号案提起再审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尤玉明、刘秀芳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理由不予理涉。尤玉明、刘秀芳关于0236号案与0261号案不构成一事二理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尤玉明、刘秀芳在0261号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万众公司修复所涉电梯梯门至103室套房进户门距离达到3米的标准,并对电梯采取隔音装置,否则应赔偿损失16万元;在0236号案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但在一审开庭时,法庭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时,其将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被告将电梯移到其进户门3.2米宽度处,或将电梯门更改方向,从向西的方向变更为向北”。从尤玉明、刘秀芳在两案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0236号案的诉讼请求与0261号案的部分诉讼请求相同,即由于电梯门设计存在缺陷,万众公司应当将电梯门移至距离尤玉明、刘秀芳所居住的103室3.2米以外处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在0261号案中已经进行了审理,并判决驳回了尤玉明、刘秀芳的诉讼请求。而尤玉明、刘秀芳在0236号案中再次提出该诉讼请求,属于一事二理,应当予以驳回起诉,0236号民事裁定并无不当。如尤玉明、刘秀芳认为0261号案的诉讼请求有新的证据可以支持,应当通过对0261号案提起再审申请予以解决,而非另行提起相同诉讼请求的新的诉讼。综上,尤玉明、刘秀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尤玉明、刘秀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曹美娟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