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417号原告薛某某,被告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