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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文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龙,李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0号原告:蒋文龙,男,198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化庄乡李桥村李方庄。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907152171。委托代理人:宋义峰,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华,男,1956年7月2日生。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新市场北大门。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5607020173。委托代理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龙诉被告李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文龙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3元,减半收取1346.50元,由原告蒋文龙负担。审 判 长  闫东红审 判 员  马树亮人民陪审员  马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德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