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01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闫立军与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立军,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顺民(商)初字第01655号原告闫立军,1983年8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天竺村幸福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程光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立军诉被告北京今日新概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立军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闫立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金 伟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