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斌与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琦,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22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27****)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27****)投资权益及股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及支付红利、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