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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斌与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琦,系该公司经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6122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杨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27****)拒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陕西福宝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61000010027****)投资权益及股权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及支付红利、股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