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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保安诉被告罗升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安,罗升平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第271号原告李保安,男。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青神县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升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安与被告罗升平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李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355元,合计655元,由原告李保安负担。审判员 卿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