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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世能与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能,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捷,杨雅娜,李佳新,薛肃萍,杨晓曼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880号原告陈世能。委托代理人李焕婷,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国。被告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委托代理人陈亮,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6层。法定代表人宋庆文。委托代理人陈亮,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捷。第三人杨雅娜。第三人李佳新,学生。委托代理人李亿兵(父子关系)。第三人薛肃萍,无职业。第三人杨晓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勇与天津华苑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捷、第三人杨雅娜、第三人佳鑫、第三人薛肃萍、第三人杨晓曼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