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李俊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李俊群,胡林,吴志东,姚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580号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百秀街。负责人:常云雄,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德琼,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塔耳木兰湖。法定代表人吴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俊群。被告胡林。被告吴志东。被告姚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诉被告武汉市木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李俊群、胡林、吴志东、姚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陂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