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樊永胜与肖丽娟、刘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樊永顺,住郓城县。被执行人肖丽娟,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彦彬,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樊永胜与被执行人肖丽娟、刘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4)郓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永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肖丽娟名下的郓城县一品世家小区16号楼2单元3层东户已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丙库审判员 丁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洪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