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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冉某某,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宋某某,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俊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华丽、人民陪审员谭丽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同月举行婚礼,婚后于1991年12月生育一女,取名冉某甲。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纠纷,特别是2006年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近年来被告不与原告通信联系,双方长期分居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宋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1年12月11日生育一女取名冉某甲,现已独立生活。从2007年起,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冉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原告庭审中陈述在老家修建的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冉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结婚证、桐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冉某甲的出庭证言及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因感情不和,从2007年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两年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离婚条件,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若无本院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本判决书不能作为当事人另行结婚的依据。审 判 长  侯俊芳代理审判员  张华丽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