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梅诉被告黄石火红炉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梅,黄石火红炉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87-1号原告孟庆梅,黄石火红炉热处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石火红炉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街199-28号。法定代表人乐红寿,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孟庆梅与被告黄石火红炉热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孟庆梅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庆梅负担。审 判 长 董 进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人民陪审员 杜惠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