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马义与马占国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马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义,男,193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占国,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义与被执行人马占国侵害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占国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义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