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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绍利、刘向军、谭邦训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王绍利,刘向军,谭邦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县支行。负责人:李晓喜,行长。被执行人王绍利。被执行人刘向军。被执行人谭邦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绍利、刘向军、谭邦训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小平审判员  陆元景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