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赵亚南与刘洪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南,刘洪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黄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赵亚南,饭店经理。被告:刘洪举,中铁职工。原告赵亚南与被告刘洪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洪举欠原告赵亚南借款40000元,自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1日,被告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在每月的1日存入原告的中国银行帐号:62×××05.共存入24000元,余欠借款16000元被告于2016年5月1日一次性付清,并存入原告的账号。二、如被告发生一期未付清欠款义务,原告有权对之后被告未履行的全部余款申请法院执行。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200元。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