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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细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等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细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0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法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戴某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元;2010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新市看守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阜细检公诉刑诉(2014)第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庆东、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至阜新市细河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261室被害人高某某某家,用无损开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盗走墨绿色裘皮大衣一件,海参一盒、男式石英表一块。2014年10月15日,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至阜新市细河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262室被害人李某甲家,用无损开锁的方法进入室内,盗走人民币4000元、金戒指一枚、茶叶两盒、白酒两瓶、软包人民大会堂6盒。2014年10月初,黄某、戴某某流窜至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1号3-10-2号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法打开房门,盗走黄金手镯一个、黄金项链一串、光面的黄金戒指一个、带花纹的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一对。2014年10月23日,黄某、戴某某流窜至葫芦岛市连山区腾扬佳苑10号楼1单元502室被害人刘某某乙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法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900元。2014年10月23日,黄某、戴某某流窜至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昌盛园11-7号楼2单元501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走千足金滚运珠两个,貔貅吊坠一个。2014年10月14日,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圣鑫大都会A-2-1502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走一条纯金项链、一枚纯金戒指、一枚镶宝石的金戒指、一件彩色貂皮大衣、两件獭兔大衣、一瓶洋酒、两条18K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一条彩金项链。2014年10月9日,黄某、戴某某流窜至本溪市明山区桃源居4-3-6-11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1500元,四块金条,玛瑙手链一条。2014年10月13日,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至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2号楼3单元3-4-1室被害人冷某某家中,用无损开锁的方式打开房门,盗走人民币3000元,黄色羽绒服一件。被盗物品黄金转运珠2个、貔貅吊坠1个、金镶玉吊坠1个、黑曜石手串一串、金属戒指1枚,经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合计人民币1360元,其他物品由于没有实物,无法以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价格,委托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确定标的价格,因此,无法进行价格认证。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有案件来源,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作案,利用无损开锁的方式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戴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被告人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戴某某联系,密谋用技术开锁方法入室盗窃,黄某从网上购买了开锁工具,准备了白色线手套。2014年9月末的一天,黄某与戴某某流窜至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1号3-10-2号被害人李某家中,戴某某在门外望风,黄某用技术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进入室内盗走黄金手镯1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个、黄金耳环1对。被告人黄某、戴某某用以上盗窃方法,于2014年10月9日,流窜至本溪市明山区桃源居4-3-6-11室被害人王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金条4块、玛瑙手链1条;于2014年10月23日,流窜至葫芦岛市连山区腾扬佳苑10号楼1单元502室被害人刘某某乙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900元;于2014年10月23日,流窜至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昌盛园11-7号楼2单元501室被害人杨某某家中,盗走千足金转运珠2个、貔貅吊坠1个。盗窃所得财物二人均分后挥霍。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到营口市与被告人刘某某会面后,三人密谋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流窜至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2号楼3单元3-4-1室被害人冷某某中,刘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黄某用技术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与戴某某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黄色羽绒服1件。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用以上盗窃方法,于2014年10月14日,流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圣鑫大都会A-2-1502室被害人王某甲家中,盗走纯金项链1条、纯金戒指1枚、镶宝石的金戒指1枚、彩色貂皮大衣1件、獭免大衣2件、洋酒1瓶、18K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1条、彩金项链1条;于2014年10月15日,流窜至阜新市细河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261室被害人高某某家中,盗走貂皮大衣1件、海参1盒、男式石英表1块,从该单元262室李某家中盗走人民币4000元、金戒指1枚、茶叶2盒、白酒2瓶、软包人民大会堂烟6盒。所盗财物三被告人均分后挥霍。经阜新市细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千足金转运珠2个价值人民币560元、貔貅吊坠价值人民币650元,其他物品无法以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价格,委托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确定标的价格,因此,无法进行价格认证。综上,被告人黄某、戴某某盗窃作案八起,盗窃款物共计人民币10610元;刘某某盗窃作案四起,盗窃款物共计人民币7000元。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民警于2014年10月24日,在锦州市将黄某、戴某某抓获;于2014年11月14日,在锦州市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和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案件来源,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沈阳市铁西区红粉路31号3-10-2户的户主。2014年9月末的一天下午,其在家整理东西时发现丢失千足金手镯1个、千足金项链1个、黄金耳环1对、千足金戒指2个,其就知道家里被盗了。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本溪市明山区桃源居4-3-6-11户的户主。2014年10月9日7时40分左右其与爱人离开家,将门反锁了,下午14时10分左右其回到家发现门没有反锁,打开门进屋发现家里被翻动过,丢失1500元左右现金、4块金条、玛瑙手链等物品。4、被害人冷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营口市老边区文化路2号楼3单元401室的户主。2014年10月13日6时30分许其出门上班,到中午12时30分许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了,丢失米黄色的皮羽绒服一件、现金3000元。5、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是盘锦市兴隆台区圣鑫大都会A座2单元1502室的户主。2014年10月14日8时许,其出门上班,至15时40分左右其丈夫回到家打开门,发现家里被盗了,丢失纯金项链1条、纯金手链1条、镶宝石的金戒指1枚、彩色貂皮大衣1件、獭兔大衣2件、洋酒1瓶、18K金项链2条、白金项链1条、彩金项链1条。6、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阜新市细河区幸福家园2号楼2单元262室的住户。其于2014年10月15日9时40分许离开家,到2014年10月15日13时回家时发现家里被盗了,丢失1枚金戒指、白色珍珠项链、2盒茶叶、2瓶白酒、6盒软包人民大会堂香烟、现金人民币4000元。7、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阜新市细河区幸福家园2号楼2单元261号房屋的户主,2014年10月12日16时左右离开家至2014年10月17日15时30分左右回到的家,用钥匙打开门进屋后发现家里被翻动过,丢失貂皮大衣一件、海参一盒、男士石英手表一块。然后其就报警了。8、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昌盛园11-7号楼2单元501室的户主。2014年10月23日早上6时40分许其离开家,至晚上5时左右回到家,发现家里被盗了,丢失2个千足金滚运珠、1个玉质材料貔貅。9、被害人刘某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葫芦岛市连山区腾扬佳苑10号楼1单元502室的户主。2014年10月23日13时30分许其离开家,至14时20分许回到家发现屋里被翻动过,检查发现丢失现金900元,然后其就报案了。10、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其与戴某某联系,密谋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其从网上购买了技术开锁用的工具。2014年9月末的一天,其和戴某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的一个居民小区内,进入一栋住宅楼10楼,戴某某敲了几下门,发现家里没有人,就在门外望风,其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门锁打开后,戴上事先在超市买的白色线手套进入屋内,找到金项链等财物后离开。2014年10月9日其与戴某某来到本溪市车站附近的小区内,进入一栋住宅楼6楼,戴某某敲几下门确认屋里没人后,在门外望风,其用开锁工具开锁后进入屋内,盗得现金及几块金条后离开。其与戴某某将金条打成首饰卖到沈阳北航华联商厦附近的一个回收金银首饰店了,其与戴某某将得到的钱平分后挥霍了。2014年10月13日其与刘某某电话约定要一起干点活,三人在营口市会合后,找到一个适合盗窃的小区,刘某某在楼下望风,其与戴某某进入一住宅楼4楼,其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将门锁打开后,两人都进入屋内翻找财物,盗得现金等财物后离开。2014年10月14日早上9时左右,其与戴某某、刘某某到了盘锦市一个商场附近的小区内,刘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其与戴某某进入住宅楼,找到一户没人在家的住户用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其与戴某某一起进入屋内翻找财物。其找到一条黄金项链、两枚戒指、貂皮大衣等财物后离开。2014年10月15日10时左右其与戴某某、刘某某在阜新市找到一个居民小区,刘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其与戴某某从小区最里面的一个单元门上楼。其与戴某某确定电梯左侧这家屋里没人后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一起进屋里翻财物。其找到现金、人民大会堂香烟、两瓶茅台酒、两盒茶叶等财物。其与戴某某出来后发现对门也没人在家,就将对门的门锁也打开了,戴某某找到一件女士貂皮大衣,其找到了一盒海参等财物。将所盗的财物三人平均分了。2014年10月23日其与戴某某在葫芦岛市客运站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从一个单元门进入楼内的一家门前,其与戴某某敲门确定没有人后用开锁工具打开了门,戴某某在门外望风,其进入屋内翻找财物,其翻到了现金等财物。从这家出来其与戴某某又到另一个小区里,进入楼内确定没人在家后,戴某某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在门外望风。其进入屋内找到两个黄金转运珠、吊坠等财物。出来后,其与戴某某去了锦州。二人将所盗财物平均分了。11、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份黄某与其联系想与其一起用技术开锁方法入户盗窃,他从网上购买了技术开锁工具,其同意后来沈阳与黄某会合。2014年9月末的一天其和黄某来到沈阳市铁西区的一栋住宅楼内坐电梯上楼,随即敲门,敲到无人回应的房门,黄某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开锁,门锁打开后,进屋翻找财物,其在外面望风。黄某盗窃财物出来后,将所盗财物两人平分。2014年10月9日其与黄某到本溪市车站后步行到附近小区内,从没有关门的单元门上楼,其随意敲门,确定没人后黄某就用工具开锁,打开门后进屋盗窃,其在门外望风。黄某这次盗得现金、金条及首饰等物品。其分得金条等,得赃款后消费了。2014年10月13日其与黄某及黄某找来的刘某某在营口市汇合一起盗窃,盗得财物三人平分。其与黄某、刘某某来到医院附近的一个小区,刘某某在楼下负责望风,其与黄某进入单元楼的4楼,确定屋里没人后黄某用工具将锁打开,其与黄某进屋,盗得现金等财物后离开,三人将所盗财物平分了。2014年10月14日早上9时左右三个人到盘锦市商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刘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其与黄某进入住宅楼坐电梯上楼,确定家里没人后,黄某用工具将门锁打开,其与黄某一起进屋盗得三件貂皮大衣等财物后离开。2014年10月15日10时左右,其与黄某、刘某某来到阜新市幸福家园居民小区,到西南角的高层楼房最西侧单元门,刘某某在楼的北侧望风,其与黄某到6楼确定西侧住户没人,黄某用开锁工具打开门,与其一起进屋盗得两瓶酒、两盒茶叶、现金、人民大会堂香烟等财物。其与黄某出来后发现对门也没人在家,黄某将对门的门锁也打开了,其与黄某一起进入屋内盗得1件女士貂皮大衣,1盒海参等财物。三人将所盗的财物平均分了。2014年10月23日其与黄某在葫芦岛市客运站走到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内,从一个没有锁的单元门进入楼内。其与黄某发现一个没人在家的住户,其用开锁工具试着开门,但没有打开门,黄某将门打开了,其在门外望风,黄某进入屋内盗得现金等财物。从这家出来其与黄某向南到另一个楼的4楼,确定没人在家后,其用开锁工具将门打开后在门外望风。黄某进入屋内盗得两个黄金转运珠、吊坠等财物。出来后,其与黄某去了锦州。其与黄某将所盗财物有的共同消费了,有的平均分了。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014年10月13日其接到黄某的电话,两人约定在营口市的一个医院附近见面。第二天早上10时许黄某和戴某某找到其并提议要与其一起实施盗窃,其同意了。然后其与黄某、戴某某找到一个小区,进了一个楼里,其在楼下望风,黄某与戴某某进去盗窃。过了20多分钟黄某与戴某某出来后告诉其盗窃了现金和一些首饰等财物。黄某给了其600元人民币。2014年10月14日在盘锦其与黄某、戴某某找到一个小区,选择一个楼的单元门黄某与戴某某进去盗窃,其在楼下望风。大约两个小时,他们出来了手里拿着衣服还有两个包,然后其与黄某、戴某某去了阜新市,其在阜新市的一个旅店里打开包,发现有貂皮大衣和首饰等财物。黄某分给了其5000元钱。13、案件现场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戴某某指认作案现场情况。14、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勘查情况。1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情况。16、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鉴定价格情况。17、关于部分物品不予价格鉴定的说明,证实被盗部分物品由于没有实物,无法以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价格,委托方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来确定标的价格,因此,无法进行价格认证情况。18、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八一路派出所灭失说明,证实黄某、戴某某将所盗的手表、貂皮大衣、海参等赃物在沈阳、盘锦、营口等地进行销赃,经过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赃物情况。19、白色线手套1副、AB卡扒开锁器2个、锡纸1盒、锁片6个、锁针2个、螺丝刀1个,证实被告人黄某购买并使用的作案工具情况。2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均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21、(2011)法少刑初字第21号、(2010)皇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戴某某曾被科处刑罚情况。2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系被抓捕到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戴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因本案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系累犯,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多次入户盗窃,本院酌情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戴某某、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二、被告人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期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四、作案工具白色线手套1副、AB卡扒开锁器2个、锡纸1盒、锁片6个、锁针2个、螺丝刀1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于娟娟审 判 员  单博成人民陪审员  解天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