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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诚为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长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诚为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长星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497号原告深圳市诚为通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春杰。委托代理人黄涛。委托代理人朱斌。被告深圳市长星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诚为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长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为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娴(兼) 关注公众号“”